Jabra A120s User Manual - page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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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ASE YOUR JAB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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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bra A120s Bluetooth music adap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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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音樂適配器保存
• 將 Jabra A120s 在電源關閉狀態下妥善存放。
• 避免存放在極端溫度(45°C/113°F 以上,包括陽光直射的地方,或者
–10°C/14°F 以下)中。否則會縮短電池的使用壽命並影響產品性能。高溫
也會損害產品性能。
• 切勿讓 Jabra A120s 接觸雨水或其他液體。
14. 保固服務
Jabra (GN Netcom) 自原始購買日起一年內,對本產品材料上或製作上的所
有瑕疵提供保固服務。此保固服務的條件以及在此保固服務下本公司的責
任如下:
• 保固服務僅限於原始購買者
• 需提出收據影本或其他購買證明。
• 如果序號、日期碼標籤或產品標籤已脫落,或產品遭到未經授權的第三者
不當的濫用、安裝、修改或維修,則保固無效
• Jabra (GN Netcom) 產品的責任應侷限於維修或更換產品,公司有權自行決
定
• Jabra (GN Netcom) 產品的任何默示擔保僅限以所有零件購買日期的一年
內為限,包括電線和連接器
• 對於使用壽命有限之消耗性元件的一般磨損和破裂因特殊豁免並不提供
保固,例如麥克風護罩、耳機海綿墊、裝飾品、電池和其他附件
• Jabra (GN Netcom) 對於使用或誤用任何 Jabra (GN Netcom) 產品而導致的
隨附性損害或衍生性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 此保固服務賦予您特定之某些權利,您亦擁有因不同地區而享有的其他權
利
• 除非用戶手冊中另有指示,使用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准在本裝置上執行服
務、調整或維修,無論是否在保固期內。必須將本裝置送回購買地點、工
廠或授權的服務代理商,來進行上述作業
• Jabra (GN Netcom) 對於運送所導致的期間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由未授
權的第三者對
Jabra (GN Netcom) 產品進行維修工作保固將會失效
15. 術語表
1
Bluetooth (藍芽):是一種在短距離內(大約 10 公尺)不使用信號線或連接
線而連接移動電話和耳機等設備的無線電技術。網站
www.bluetooth.com
中提供更多關於
Bluetooth(藍芽)的資料。
2
Bluetooth(藍芽)應用規範:是Bluetooth(藍芽)設備與其他設備進行通訊
的不同方法。
Bluetooth(藍芽)手機支援耳機應用規範、免提應用規範,或
者兩種應用規範均支援。要支援特定的應用規範,手機製造商必須在手機
的軟體中加入特定的強制性功能。
3
配對(Pairing):在兩個Bluetooth(藍芽)設備之間建立具有唯一性的加密鏈
路,允許兩個設備相互通訊。
Bluetooth(藍芽)設備必須相互配對才能工
作。
11. 需要更多幫助嗎?
1. 網囹: www.Jabra.com (提供最新支援資訊和線上用户手册)
2. 請在星期一到星期五撥打免費電話 免費電話號碼:
澳洲:
1-800-083-140
(10:00 – 19:00)
中國:
800-858-0789
(08:00 – 19:00)
香港:
800-968-265
(08:00 – 17:00)
印尼:
001-803-852-7664
(08:00 – 17:00)
日本:
0034-800-400-594
(09:00 – 18:00)
馬來西亞:
1800-812-160
(08:00 – 17:00)
新西蘭:
0800-447-982
(12:00 – 21:00)
新加坡:
800-860-0019
(08:00 – 17:00)
台灣:
0080-186-3013
(08:00 – 19:00)
印度:
000-800-852-1185
(05:30 – 14:30)
菲律賓:
1800 765 8068
(08:00 – 17:00)
12. 證明和安全認證
CE
中國
符合中國「無線電法規」的規定。
韓國
在無線電研究實驗室(資訊暨通訊部)主任頒佈之「資訊與通訊設備認證
法」的規定下通過認證。
中國台灣
獲得電信委員會(交通部)核准。
新加坡
獲得新加坡資訊通訊發展局
(IDA) 核准在新加坡銷售和使用。
FCC
本設備遵守「
FCC規定」的第 15 篇。操作受到下列兩個條件的限制:(1) 本設
備不得造成有害的干擾
(2) 本設備必須接受任何接收到的干擾,包括可能造
成未預期操作的干擾。
CE
本產品根據
R & TTE 指導方針 (99/5/EC) 的規定進行 CE 標示。
Bluetooth (藍芽)
Bluetooth®(藍芽)的標記和標示是由 Bluetooth SIG, Inc. 所擁有,Jabra 已獲授
權使用此類標記。其他商標與商品名稱分別由其所有者所擁有。